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土地租赁公告
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,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我公司拟对位于银杏街道高埂社区高埂五组,面积16.7亩土地进行对外租赁,租赁业态为仓储物流,并开展公开竞价招租,欢迎单位和个人参加竞价招租洽谈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招租方案
(一)资产位置:土地位于银杏街道高埂社区高埂五组,面积16.7亩,业态为仓储物流。
(二)招租方式:采取现场竞价方式招租,以评估单价12020元/亩/年作为招租底价,以竞价最高报价作为成交单价。
(三)出租期限:3年。
(四)租赁期限内租金不递增。
二、竞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
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(二)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。
(三)竞租时缴纳竞租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,竞价成功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,竞价不成功者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租保证金。
(四)竞价成功后不与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,则竞租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不予退还。
三、报名及资格审查
请有意参与招租竞价者于2025年6月23日17时前,持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到都江堰市奎光路231号城乡建设集团公司四楼产业运营部办公室报名。
四、公开竞价时间及地点
时间:2025年6月25日上午11点。
地点:都江堰市奎光路231号城乡建设集团公司四楼。
五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刘先生 联系电话:13980877008
监督电话:028-89742013
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2025年6月6日
土地临时利用租赁合同
出租方(以下简称甲方):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承租方(以下简称乙方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成都都江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《资产管理制度》及都江堰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《资产出租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制度的规定,甲、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,就甲方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,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,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经协商一致,订立本合同。
第一条 土地的坐落、面积、设施、交付情况
1.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银杏街道高埂社区高埂5组。
2.出租土地面积共16.7亩。
3.房屋、构筑物面积。
4.该宗土地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,交付时经双方现场勘验,土地地表无油渍、无污染等情况。
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,甲方验证后可复印备存。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。
第三条 租赁期限、用途
1.该土地租赁期共36个月。自202 年 月 日起至202 年 月 日止。
2.乙方向甲方承诺,租赁该宗土地仅作为仓储物流。
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
1.该土地租金为12020元/年/亩,每年租金为200334元(大写贰拾万零叁佰叁拾肆元整)。
2.租金支付方式:
(1)租金按照每年支付,即乙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,向甲方支付202 年 月 日—202 年 月 日租金200334元(大写贰拾万零叁佰叁拾肆元整)。
3.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。
第五条 保证金及交付方式
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,保证金金额为100000元(大写壹拾万元整),继续沿用。本合同到期后,甲乙双方交验完毕无异议后,甲方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。
第六条 土地的管护与使用
1.乙方承担对土地及其设备设施合理使用、妥善维护及设备设施妥善保管的义务,租赁期内,土地及设备、设施的损毁、灭失,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2、不得修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,乙方需修建临时建(构)筑物的,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批,一切相应责任由其承担。甲方在收回土地时,乙方对临时建(构)筑物进行清除,对临时建(构)筑物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。若由甲方拆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3.乙方独立经营,自行承担水电费、治安费、卫生费、税金等费用。
4.乙方不得在租用土地内挖砂、采矿、取土,土地内不得出现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情况,不得堆放砂石和用作堆料场。
5.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超出租赁范围;并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。
6.乙方自行负责场地内的所有安全责任,概与甲方无关。
7.因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形成的环境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、解除与终止
1.土地租赁期间,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,收回出租土地;
(1)政府出让和政府工程建设需要时;
(2)出租土地内出现挖砂、采矿、取土等情况;
(3)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用途;
(4)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;
(5)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,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;且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。
(6)未批先建、批少建多的;
(7)未按时缴纳水电费、税金等费用的;
(8)出租土地内有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情况的;
(9)违规堆放砂石和用作堆料场的;
(10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2.租赁期满前,乙方要继续租赁的,应当在租赁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,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,续签租赁合同,否则,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,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,在同等条件下,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。
3.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。
4.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,合同终止。
5.因国家、四川省、成都市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变更或甲方有其他用途等需要收回土地时,乙方应无条件配合,并在书面限定日内进行清场,甲方不作任何补偿,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进行收取。
6.甲乙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本合同。
7.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,应当书面通知对方。通知送达之日,本合同解除。
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
1.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土地而解除合同的,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5%的违约金。
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处理
1.租赁期间,乙方出现本合同任何约定的违约行为,甲方解除合同后,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5 %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,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。
2.在租赁期内,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,擅自解除合同退租的,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的 5%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,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3.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,每逾期一日,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3倍支付滞纳金。
4.乙方须于本合同解除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拆离土地,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,否则视为乙方违约,每延期一日,除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外,还将按合同约定土地年租金的平均日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
第十条 免责条件
1.租赁期内,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,本合同自然终止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土地如因不可抗力损毁造成双方损失的,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2.因国家、四川省、成都市、都江堰市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变更或甲方有特殊用途等需要收回土地而导致本合同解除,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,但应提前 10 天通知乙方,因上述原因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3.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,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,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,多退少补。
4.不可抗力系指“ 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” 。
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一致,可订立补充条款。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
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、加盖公章(乙方若系自然人则签名)后生效。
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,甲方叁份、乙方壹份。
甲方: 乙方:
代表: 代表:
电话:897420313 电话:
地址:都江堰市奎光路231号 地址:
签约日期:202 年 月 日
签约地点: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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